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朝雨、仲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宇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按照月息1分暂计至2026年5月11日止共2.4万元,利息延续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24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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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