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俊超、侯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辛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02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6)豫1025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俊超、侯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辛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至2026年2月24日为5663.33元)。二、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辛强负担41元,被告张俊超、侯凤云负担2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被告张俊超、侯凤云负担。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俊超、侯凤云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申请人辛强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豫 DHJ137(车辆识别代号LFMKV30F1C0158218)丰田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仍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被查封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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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