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滕大样: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姚攀举诉你、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陈红、姚攀举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超、滕大样偿还二原告代偿款本金403,084.7元及利息(利息以403,0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利息,自2022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按年率利4.5%计算利息,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截至2026年3月19日利息为194473.44元)。2.判令被告襄城县汝之源饮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二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