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亚龙:
本院受理原告邵远洋诉你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邵远洋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维权必要开支2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检测费、误工费、律师费等。3、判令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支付十倍赔偿30000元。三项合计3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3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