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恢104号
孙孝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孙孝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以物抵债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一、解除本院(2024)豫1025执26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校奎所有的豫VZF515福特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孙校奎所有的豫VZF515福特牌小型汽车按流拍价格1320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孝会扣除案件受理费150元,评估费3000元,司法拍卖辅助费264元,实际抵债价格为9787元。上述车辆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归申请执行人孙孝会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孙孝会(身份证号码:41042********)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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