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献宝:
原告耿爱云与被告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献宝、魏成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