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首页
法院简介
新闻中心
法院建设
调查研究
荣誉展台
专题报道
法苑文化
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律文库
机构设置
新浪
新浪
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邓曼曼: 本院受理耿雪莲、耿祎明、耿朝然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景兵柯的诉讼请求:1.判令邓曼曼支付耿雪莲、耿祎明、耿朝然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2.诉讼费由邓曼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定于2022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王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联系人:张遂保 联系电话:0374-8398118/8397118 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国全: 本院受理刘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2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国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胜利借款3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3月18日起,以32万元为本金,按照2021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李国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2年6月15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永奇: 本院受理贾阿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2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永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阿彭借款13500元。二、驳回原告贾阿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贾阿彭负担25元,被告李永奇负担2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2年6月15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晓伟: 本院受理曹素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曹素鹤与被告刘晓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素鹤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联系电话:0374-8398118/8397118 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晓风、李洋: 本院受理原告郎振锁与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郎振锁支付 2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 日起按照年利率 3.7%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郎振锁接受履行后,郎振锁与李晓风及李晓风与李洋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二、第三人李晓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郎振锁律师费 5000 元。三、驳回原告郎振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300 元,由原告郎振锁负担 100 元,第三人李晓风负担 42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付田: 本院受理魏长松诉赵京京、第三人张付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京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长松款项156369.82元。二、驳回原告魏长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7.4元,由第三人张付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2年5月17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栗贞贞: 本院受理何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何江与被告栗贞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江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联系电话:0374-8398118/8397118 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叶增华诉方奇、河南东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2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增华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0000元为本金,1、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6513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叶增华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叶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方奇负担6140元,原告叶增华负担306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叶增华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2年5月6日
法苑文化
·
弘扬文明新风 共建网上..
·
让爱粮节粮成为文明新风尚
·
推进婚俗改革 弘扬文明新风
·
法官的奉献
·
雨中探访胡家寨
·
古城丽影
·
难忘那次开庭
·
老家小村 - 寨中藏古寺(..
·
老家小村—小村记忆
·
渴望拥有晴朗的天空
站内检索
荣誉展台
【喜迎二十大】党组书记、院长刘朝娟上“七一”专题党课
·
【喜迎二十大】党组书记、院长
·
涉案金额超2100万元!藏身马来
·
婚约彩礼起纠纷 法官调解当庭
·
第三人以房抵债有效吗?
·
护兄弟持刀伤人 正当防卫需有
·
许昌中院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
·
法院开放日:走进颍桥法庭
·
邻里吵架致使一方疾病突发死亡
·
法检联动形成合力 守护养老“
·
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信用体
时政新闻
更多>>
·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
·
南阳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一亿余..
·
贪图小利罪上身 警惕陷入“帮信罪”
·
邻居漏水闹矛盾 法官家常化纠纷
·
多年未尽抚养义务 监护资格被撤销
·
诉源治理显成效 邻里言和重归好
·
高效调解化纠纷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
在线服务效率高 隔空调解获赞誉
·
顾客就餐时滑倒受伤 饭店负有安全保..
法院新闻
更多>>
·
【喜迎二十大】党组书记、院长刘朝娟..
·
涉案金额超2100万元!藏身马来西亚的..
·
婚约彩礼起纠纷 法官调解当庭返还
·
第三人以房抵债有效吗?
·
护兄弟持刀伤人 正当防卫需有度
·
许昌中院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中..
·
法院开放日:走进颍桥法庭
·
邻里吵架致使一方疾病突发死亡,对方..
·
法检联动形成合力 守护养老“钱袋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栏
执行动态
更多>>
·
最新襄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第十批失信..
·
【我为群众办实事】恶意逃避执行 移送..
·
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布2021年第八批失信..
·
高能预警,又双叒一波来了!襄城县人..
·
襄城县人民法院召开审判执行质效研判会
·
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布2021年第二批失信..
·
河南新乡:真抓实干 为岗位献光彩
·
河南新乡:赖招施尽终无效 拘留所前忙..
调查研究
更多>>
·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
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
·
全面提升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思考
·
襄城县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预案
·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杜绝引发次生犯罪
·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杜绝引发次生犯罪
·
【台前】毒品犯罪女性涉案增加
·
从“法莫如显”谈传统司法的治理逻辑
党建工作
更多>>
·
襄城县人民法院举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
·
习近平为党员干部做人做事划出这些红线
·
襄城县人民法院:强化党建引领 激发活..
·
襄城县人民法院设立“共产党员先锋岗”
·
襄城县人民法院“十个一”开展“弘扬..
·
襄城县人民法院:各支部开展集中学习..
·
襄城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每人办一..
·
襄城县人民法院:发挥党校分校作用 ..
法院建设
更多>>
·
襄城县人民法院:发挥党校分校作用 提..
·
襄城县人民法院设立“共产党员先锋岗”
·
襄城县人民法院:各支部开展集中学习..
·
襄城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开展新时代..
·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工..
·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制度
·
襄城县人民法院 轮岗交流制度(试行)
司法公开
联系我们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立案庭电话:0374-7356021
邮编:461700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人民网
新华网
法律资讯网
光明网法院频道
Copyright
©
2022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