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献宝:
原告耿爱云与被告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献宝、魏成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耿爱云与被告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哈佛公馆购房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耿爱云44.5万元并支付44.5万元赔偿。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被告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