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超举:
本院受理原告孟亚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朝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孟亚魁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的利息为0.77万元,2020年4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3.5万元,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陈朝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