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靳帅领: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靳帅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海印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9.6万元,2020年4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15万元,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被告靳帅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