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徐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360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赵徐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450元(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9年9月17日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9年9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11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花蕊
电话:0374-3516050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