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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12-02 11:36:4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许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涛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359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新涛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7480元(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花蕊

电话:0374-3516050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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