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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崔焕清: 本院受理冯留店诉被告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山头店镇蔡冯村民委员会、赵国印和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25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焕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留店支付9.2亩土地自2023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8日的租金13220元及资金占用费(2025年3月20日起,以租金10651.5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冯留店负担197元,被告崔焕清负担96元。限你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9月15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延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李新英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照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照LPR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借款为止);2、被告承担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9月12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676号 田卫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6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336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656号 关军盈: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昌昊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465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恢141号 温伟锋: 本院受理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恢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师旭磊 联系电话:190 3685 610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2501号 王朝然: 本院受理林金玉申请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0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师旭磊 联系电话:190 3685 610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监督电话:0374-2712227。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 1 (2025)豫1025执542号 关占停 宋伟杰 150000 马帅民 2 2025年9 月8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还手续。 监督电话:0374-2712227。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代领情况公示表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收款人 发放金额 承办人1 (2022)豫1025执1799号 李振远 孔彩恋、李壮恩 李国付 46000 薛亚朋2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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