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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袁春生诉被告李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豫1025民初5094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袁春生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亚兵支付原告袁春生货款72543元及利息(自2025年9月1日起,以72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上午8:30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联系电话:0374-7356165 2025年9月29日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2881号 孙亚娟、邵阳阳: 本院受申请执行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8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执2861号 姚林涛、李旭龙: 本院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8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29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苏鹏 联系电话:190 3685 6208
· 公 告 (2025)豫1025执2816号 河南森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利虹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滓话福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ā返诰攀逄踔娑ǎ蚰悖牵┕嫠痛锉驹�(2025)豫1025执28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3790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编:461700 联系人:孙紫睿 联系电话:19036856098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808号 王帅垒: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8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5)豫1025民初330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 编:461700 联系人:耿高峰 联系电话:19036856160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执2798号 米国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执27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立刻履行(2023)豫1025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等费用。 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传票主要内容: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至,本院将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 邮 编:461700 联系人:耿高峰 联系电话:1903685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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