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炳坤: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达沃斯液压升降动力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炳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达沃斯液压升降动力有限公司货款26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20年5月25日起,以262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昌市达沃斯液压升降动力有限公司负担65元,由被告胡炳坤负担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