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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9-18 10:24:1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郎旭垒:

本案受理原告王喜朵诉你与被告李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郎旭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喜朵借款本金424620.75元、利息407635.92元,共计832256.67元,并以424620.75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李红民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王喜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王喜朵负担9400元,被告郎旭垒、李红民负担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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