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马丙寅:
本院受理原告马中平诉你与李红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丙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中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至)。二、驳回原告马中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马丙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