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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1-15 16:19:3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震豹:

本案受理原告屈怪与被告吴震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震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屈怪3000元。二、驳回原告屈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震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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