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丙亮: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25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丙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7月15日起,以20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被告张丙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 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