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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3-07 17:05:3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蒋素英、张博伦、蒋博涵:

本院受理宁元柱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定于公告期满第三日9时在本院王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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