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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苏州共识

发布时间:2016-05-11 10:47:42


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苏州共识

  2016年5月4日至5日,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举行。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捷扎伊尔·扎加尼奥里先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法院院长梅德集达·克莱硕女士,克罗地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布兰科·赫尔瓦廷先生,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普利特·皮卡梅先生,匈牙利最高法院副院长科尼奥·伊什特万先生,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伊瓦尔斯·比奇克维奇斯先生,立陶宛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日姆维达斯·诺尔库斯先生,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莉迪亚·奈戴尔科娃女士,黑山最高法院院长韦斯娜·梅戴尼察女士,波兰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莱赫·帕普热茨基先生,塞尔维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德拉戈米尔·米洛耶维奇先生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亚尔米拉·乌尔班佐娃女士出席了会议并进行了大会发言。

  与会代表在友好、务实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围绕“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司法”这一主题,就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法院在提升司法效率和统一司法标准中的作用等具体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彼此间的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本次会议认同中国—中东欧国家在司法界间建立并巩固持续性的对话确有必要,为此达成以下共识:

  一、会议赞同2012年以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框架下的系列成果文件,积极评价该合作取得的进展和重要意义。会议注意到,“一带一路”建设把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司法合作需求不断增加。

  二、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愿共同努力,推动法治,完善国内和国际司法体系。

  三、公平正义是各国司法机构尊崇并遵循的共同理念。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均注重深化司法改革,积极借鉴各国有益经验,完善各自司法制度。

  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均认同,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水平的一种基本方式。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将更为注重根据国际公认的规则和做法,考虑各国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创新司法公开措施,以持续增进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对传统司法手段和模式带来深刻影响。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均高度重视和顺应这一时代趋势,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以提升司法能力与水平,高效处理案件纠纷,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因此,会议支持扩大应用电子技术服务,使法院工作更为透明和高效,更好践行司法为民,让公众得到更为便捷高效、惠而不费的司法服务。

  六、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认同调解、仲裁等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中国最高法院长期注重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将积极考虑调解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本国的尝试和运用。

  七、提升司法效率和统一司法标准是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均注重发挥各自在提升司法效率和统一司法标准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完善最高法院清晰、准确、可预测的裁判规则,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司法效率的提升。

  八、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将继续致力于不断拓展和深化彼此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将推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合作,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合作水平的整体提升。与会各国将协力开展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流,加强彼此在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并在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互换及案例研究领域开展合作。

  本共识于2016年5月5日在中国苏州通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责任编辑:程国维

责任编辑: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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