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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民诉法、促进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14-03-26 14:32:51


    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缺位、司法惩戒缺力的“三缺”问题所引起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四难”局面,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改观,滋生了很多“老赖”。涉及执行问题的申诉信访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反映违法执行、消极执行、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相当突出,对规范执行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经过多年的探索,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执行程序进行了较大调整,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了较大的改观。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正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扩大保全范围。将第九章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扩大了保全的对象,不仅涵括当事人的财产,还可以针对当事人的行为,“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实务中执行的标的不仅仅是财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方式也不仅仅是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还包括一定的行为,比如,为防止不可弥补的侵害或者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可以在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环境保护、商业秘密、网络侵权等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责令侵权人做出补救措施或者停止侵权。

    第二、加大罚款力度。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于个人和单位的罚款幅度是根据立法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而制定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执行中即使对部分恶意规避执行的当事人采取最高幅度的罚款也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更好地震慑了执行中的“老赖”。

    三、关注民生,保护弱者。新《民事诉讼法》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修改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体现了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弱者权益的保护和关怀。

  第四、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2007年《民事诉讼法》虽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民诉法则在第二百三十五条中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而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

  第五、扩大协助执行的范围。新《民事诉讼法》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从“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扩大到“有关单位”,不再将协助查询、冻结、划拨的范围局限在金融单位中,实务中执行标的指向的财产呈多样性,不仅仅指被执行人的存款,也将协助执行的财产扩大至“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下产权性质多元化的特征。修正案还赋予法院变价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使得法院执行手段更加丰富,针对不便直接冻结、划拨或者不易保存的财产,通过变价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除了认真学习、严格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还可以借鉴别的法院先进的做法。例如:马山法院实施的“阳光执行”新机制。

    “阳光执行”的基本做法是将立案、结案和执行的全过程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公开,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将全部执行案件排期公开开庭执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必须按时到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诉讼风险一并告知,促进当事人进行举证。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将个人的财产情况等进行客观真实的申报,同时加大对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处罚力度,使执行工作更加公正和及时。该院在执行中采取“公开评估拍卖”的方式来处理有关财产,并采取“流水帐”方式来选定评估拍卖机构,以保证其客观性。该院领导要求执行人员建立“执行日志”,详细地记录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同时赋予当事人随时查询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该院可随时向他们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该院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怀疑本院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可以依法申请听证,全面准确地了解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增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在实施“阳光执行”的同时,该院不断提高案件审判工作的质量,尽量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数量,并通过多种渠道,丰富执行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知识,增强他们工作的能力。

    还有旬邑法院“用足强制执行措施,不断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该院改变以往陈旧的执行方法,千方百计用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强制措施,坚持三个“务必”,务必带齐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搜查等所有法律手续办案,对标的在2万元以下的案件务必限定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务必逐一进行实施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直至拘留。通过这样执行方法的改变,该院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明显增加,标的到位率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总之,做好执行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发挥法院自身的能动性。要强化执行沟通与协调,力促执行和解。一是加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沟通,让申请人在跟踪执行的同时也感受执行,将执行方法进行“透明”,执行计划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征求申请人意见;二是加强与被执行人之间沟通,努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三是加强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的沟通,拓宽执行和解渠道;四是加强与宣传部门沟通,及时将一些典型执行案例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扩大执行的社会效果。同时,必须加强执行队伍的管理与教育,建立切实可行的奖励与处罚措施,树立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的自豪感,责任感,尽可能地减少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优质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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